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非法人专业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和完善工程物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推动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创新及供需企业之间深度融合,搭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

第三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创新及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带动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五条  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领导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编制有关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推广应用,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企业间的联系与融合,总结交流和推广管理创新经验,开展学术讨论,适时开展与国外同业间的沟通交流。

第七条  推动科技创新,鼓励行业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开发工程物资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我国工程物资设备技术水平。推广先进实用的物资设备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

第八条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会员企业内树立诚信典型企业。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行动的指导精神,积极引导推进工程物资设备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

第十条  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产品展览、研讨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理事长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领导兼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的企业,须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遵守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经协会推荐成为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推选和罢免委员会理事;

(三)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领导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讨论和决定理事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5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工程建设行业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生产、流通、技术、研发、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来自会员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的推荐,经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专家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8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协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后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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