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5年4月2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英文缩写:CACEM。简称“中施企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服务为本、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交流合作,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引领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问题。采集行业信息,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针对行业发展前瞻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建议;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订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推动行业法治宣传教育。
(四)履行服务宗旨。为政府编制规划、制订政策、修订标准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企业提供技术鉴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活动;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各类专业培训;发布各类服务信息。
(五)推动创优争先。弘扬国优精神,组织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优秀技术成果、优秀企业和个人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评估活动。
(六)促进交流合作。围绕政府对外经济战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项目观摩会等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 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咨询服务、法律救助及各类信息资讯资料;
(四) 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如涉及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