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 第24号
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227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2519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436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和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附件:1、2012年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2、2012年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3、2012年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人员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