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
合作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4]742号
山西、陕西、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合作发展,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探索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发展新路径、推动我国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山西、陕西、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0号)精神,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努力把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建设成为全国省际交界地区区域协调发展的试验区,中西部地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能源原材料及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重要的区域物流中心和华夏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请山西、陕西、河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合作机制,合力解决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实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完善区域合作工作机构,健全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抓紧推进重点工作和相关项目实施,探索建立推动一体化发展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完善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三省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