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业务活动  >>  行业研究  >>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4]840号
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和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探索大湖流域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路径,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6号)精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努力把洞庭湖区打造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保障粮食安全的现代农业基地、“两型”引领的“四化”同步发展先行区、水陆联运的现代物流集散区、全国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请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合作机制,合力解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实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落实洞庭湖区建设协调机制,抓紧推进重点工作和相关项目实施。完善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湖南、湖北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2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