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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一法两条例”征求意见:提高建设门槛 实行养护收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三份征求意见稿,开启为其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收费公路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部此前也明确,将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切入点深入推进改革,着力降低物流成本。这些要求如何体现在上述一法两条例的规章之中,哪些重要修订值得关注?

作为规范公路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规章,《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同依据的理念是“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其中,《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77.35万公里,其中收费公路里程为16.37万公里,占比3.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说:“公路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这是促进中国公路能够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为公路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政府举债和社会投资。对于如何解决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养护资金没有保障的问题,草案明确:“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收费公路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办法筹集。”

近年来,我国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増长,收支缺口居于高位。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52843.5亿元,通行费收支缺口达到4026.5亿元。同时,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推进,收费公路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旧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已不适应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亟需全面修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虞明远认为,设置了一定门槛以后,对于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有很好的帮助,也可以有效控制收费公路的规模。

2009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费公路的等级结构开始不断优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在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在建和已经投入运营的一二级公路的收费期届满后终止收费;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营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则将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虞明远说:“未来,占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提供的是一种基本公共服务,占公网总里程3%左右的收费公路提供的是一种差异化的高品质服务。”同时,今后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将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实行差异化收费。

对于收费公路的偿债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建立经营期收费和养护期收费的两期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会将公路的债务规模、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偿债期限、经营期限等作为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当收费公路债务偿清后,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交通运输部还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明确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此外,收费公路还可以根据车辆类型、通行时段、路况水平、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为提高通行效率,今后收费公路还将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虞明远说:“未来随着收费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自由流收费,不仅改善了出行体验,还会有利于支出的降低。”

此次征求意见的还包括新起草的《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确定了村道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农村公路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解决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资金难以保障、养护能力不足等问题。

目前,三份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公众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将截止到明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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