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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施企协字〔2021〕61号


各关联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工作,服务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和工程项目质量水平全面提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会编制了《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2021年9月3日    

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工作,推动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和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以下简称“全过程质量咨询”)工作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倡导过程精品铸就精品工程,坚持服务为本、企业自愿、友好协商原则。

第三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项目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为关注对象,依据《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规程》(T/ZSQX002-2018)、《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行为导则》(T/ZSQX008-2020),为企业提供的项目质量综合咨询与评价服务(见附件1)。

第四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总工委”)组织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和其他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应为境内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拟建和在建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六)建筑工程;

(七)绿色生态工程;

(八)其他工程。

第七条 参与全过程质量咨询的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二)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

(四)在本行业、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代表性和先进性;

(五)质量目标明确;

(六)注重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践行绿色建造理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推荐。委托单位提出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申请和咨询需求,由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二)立项委托。中施企协总工委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中施企协秘书处批准后立项,纳入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库。由中施企协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协议,商定咨询方案。委托单位在中施企协“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平台”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标准宣贯。协会组织向参与咨询项目宣贯《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规程》(T/ZSQX002-2018)、《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行为导则》(T/ZSQX008-2020)。

(四)咨询服务。中施企协总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相关机构对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形成项目咨询成果,内容包括全过程质量咨询阶段性评估报告和全过程质量咨询综合评估报告。

(五)成果审定。中施企协总工委审定项目咨询成果,确定项目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

(六)推荐应用。

1. 项目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第三方质量评价,予以推荐应用。

2. 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六条,参加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原则上免去现场复查环节。

第九条 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况,咨询活动终止,双方已履行部分不再变更。

(一)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质量管理失控,且不积极整改的;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发生以上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咨询活动。

(二)委托单位因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可与中施企协总工委办公室协商终止履行咨询协议。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条 咨询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策划。

(二)质量培训。

(三)技术服务。

(四)检查指导。

(五)质量评估。

(六)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形式。分为线上咨询和线下咨询,线上咨询依托中施企协“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平台”进行,线下咨询委派咨询专家组赴项目现场进行。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阶段。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全过程质量咨询分为3-5个阶段进行。其中最后一个阶段在工程交(竣)工半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咨询成果。咨询专家组在阶段性现场检查指导与咨询后,15天内提交本阶段现场咨询评估报告。完成全部现场咨询活动30天内,提交项目综合评估报告,包括综合评分和质量综合评估推荐等级。

第十四条 实施信息化管理。中施企协总工委建立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电子档案,全面、系统存储主要工程信息,实时记录咨询过程,反馈咨询结果。

第十五条 资料提供。全过程质量咨询项目应根据线上咨询管理要求按时上传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咨询工作,根据现场专家组的检查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和有关文件。

第五章  咨询专家

第十六条 咨询项目专家团队由中施企协总工委组建,专业配置要全面、合理(见附件2)。专家从中施企协质量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七条 咨询项目专家组组长宜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工作经验。专家组依据“专业搭配合理,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职业资格、工作经验满足项目咨询需求”的原则进行组建。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专家组一般由3-6人组成;根据不同阶段的咨询需求,可调整部分专家。

第六章  服务收费

第十九条 全过程质量咨询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工期、复杂程度等情况,与委托单位协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并提供发票。参考收费标准:2万元/(年·项目)。

第二十条 专家组成员赴现场提供咨询服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专家咨询劳务费标准:3000元-5000元/(人·次)。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施企协总工委工作人员及咨询专家应认真履职,严守秘密,廉洁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提出与咨询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总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全过程质量咨询服务内容

      2.全过程质量咨询专家配备参考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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